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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眼影进口清关_进口眼影单证要求【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时间 :2023-08-04 05:18:38   来源 : 哔哩哔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眼影进口清关_进口眼影单证要求【报关报检知识整理】

眼影(Eye shadow)是涂在眼睑(即眼皮)和眼角上,产生阴影和色调反差,显出立体美感,达到强化眼神,使眼睛显得美丽动人的彩妆化妆品。眼影的色调是随流行色调而变化,其色彩和风格带有潮流趋向,且应该配合个人的肤色、服装、不同季节和使用场合需要。

进口眼影收货人所需具备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C.眼影经营范围

D.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眼影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眼影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眼影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

进口眼影一般流程为:

注册眼影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眼影卫生许可批件——国外备货——准备资料——发运(空运/海运)——报关——查验(如发生)——抽检(如发生)——贴好中文标签——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一般进口眼影客户关注的问题:

①眼影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眼影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眼影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眼影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眼影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眼影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进口眼影如何向海关申报

⑧进口眼影中文标签哪个环节黏贴查验

进口眼影申报注意要点:

1.进口眼影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眼影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眼影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眼影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眼影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眼影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本文《上海眼影进口清关_进口眼影单证要求【报关报检知识整理】》由我司上海卓鹰/雅盈供应链发布,转载请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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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免税外汇商品

一、定义及代码

免税外汇商品是指由经批准的经营单位进口,销售专供入境的我国特定出国人员和驻华外交人员的免税外汇商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831,简称:免税外汇商品。

二、适用范围

(一)本监管方式适用:

1.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对象是指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境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2.上述人员用结存外汇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店购买限定品种的免税外汇商品。

3.专供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商品的特定公司进口的免税外汇商品。

(二)本监管方式不适用:

1.设在国际机场、港口、车站和过境口岸的免税品商店所进口的,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办结出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供外国籍船员和我国远洋船员购买送货上船出售的免税商品,供外交人员购买的免税品,以及在我国际航机,国际班轮上向国际旅客出售的免税商品。其监管方式为“免税品”(1741)。

2.经营免税外汇商品的单位进口供商品维修用的零部件、工具和商场自用的货架、手推车等。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3.因故经批准转内销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4.免税外汇商品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

清关知识每日学:

企业在海关备案的办理流程,目前新企业注册是否全程网上办理无需去现场提交纸质资料?

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平台方式提交申请;或登录“互联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无需再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二)窗口办理

企业也可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

(三)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海关予以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

新企业备案登记已实现全程网上办理。企业通过 “多证合一”提出报关单位备案申请的,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完成审核;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首次备案申请的,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海关在收到电子申请后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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